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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体所有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策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体所有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所有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所有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体谋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策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体所有财产的刑事裁定。

标题:“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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