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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再流浪现象值得关注

专家提出:送回家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2006年02月22日 03:02:37

本报记者李丽救助期普遍超跑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救助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根据2003年《城市生活中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者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时间最长为10天,正在实施短期救助。 但实际上,大部分孩子的救助时间都超过了10天。 杜国工说:“被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不是完全的行为能力人。 因此,如果找不到孩子的监护人,救助机构就不能离开孩子,必须承担流浪孩子的临时监护责任。 ”。 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明确了流浪未成年人的解决大致情况,即流入地民政部门接收和寄送亲属或所在单位及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受援儿童不透露姓名、地址,救助机构必须允许他留在这里,直到找到他们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实际上,有些孩子即使在救助机构也不想回去。 吉林省的小芳(化名)父母离婚后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但是酗酒的父亲总是在喝醉后惹她生气。 父亲的暴力让小芳第二次来到北京市未保中心。 小芳来了之后就不想回去了。 第一次被送回后,小芳的爸爸没有结束。 喝醉后,经常打小芳,她觉得在未保险中心更安全。 送回家是否是最佳选择 马上送流浪儿童回家曾被认为是对儿童最有益的救助方法,但阿里的遭遇、小芳的意愿让他质疑送孩子回家的救助方法。 孩子因为家里没有爱而流浪,回到父母身边后,父母还是不问回家的孩子,那些孩子似乎再次流浪是理所当然的。 杜国市发现,适合送回家的流浪儿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个是和父母偶然生气离开家,“出去痛苦,明白,一切都想回到父母身边。” 另一个是16岁以上打工赚钱的孩子,“上司不发工资或者生活下落不明。 他们希望未保险中心提供回程费用。 当然可以马上提供原籍地”。 如果是被遗弃或流浪多年的孩子,这样的方法似乎不是最好的选择。 该舆论认为,只有将孩子送回父母身边,而忽视了孩子的个人诉求。 例如,夫妻离婚后,谁也不想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孩子流浪是因为父母的虐待。 在这种情况下,把孩子送回去,不能不流浪两次。 新疆救助管理站对93名新疆流浪儿童的调查结果显示,“无家可归和无父母的家庭占17%,25%的家庭因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而重组家庭”。 对此,有学者建议参考西方国家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使相关部门能够履行抚养义务。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思斌认为,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和家庭观与西方大不相同,不适合采取这种方式。 中国人认为血浓于水,家庭往往对外是一体的,家务也常常被视为私事,“文化基础、权利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证明了选择西方国家的方法需要慎重”。 王思斌说:“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是万不得已的办法。 到目前为止,让我们看看社区的工作是否完善。 父母真的失去了抚养能力吗? ”。 整个社会必须对流浪儿童负责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家庭环境最有利于儿童的成长。 因此,“要让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还是要在家庭中实现。 ”。 王思斌说:“我们总是谴责家庭缺乏功能,但实际上,社区在家庭监督和援助方面没有尽到责任。” 王思斌认为,父母吵架、孩子逃跑,没有人管,这在现代文明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 “社区组织应该反省的是,我们的监督、帮助工作真的到家了吗? 如果顺利的话,家庭暴力、家庭破裂的状况不是会减少很多吗? 王思斌说,经济贫困是流浪儿童出现的原因之一。 一份研究报告指出,80%以上的流浪儿童来自偏远的农村地区。 杜国工也告诉记者,在未保中心,许多儿童来自不发达地区。 因此,王思斌指出,当贫困地区为经济快速发展而烦恼时,地方政府如何将精力集中在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上? 社区工作不行,西部经济贫困和基层组织分崩离析是流浪儿童出现的原因,“处理流浪儿童问题需要社区、妇联、学校、团组织等机构的协助,不能单打独斗”。 “流浪儿童都很聪明,而且社会经验相对丰富”杜国工对于流浪儿童的未来表示:“如果教育不够,安置不当,这些孩子就有可能误入歧途。 届时,不仅社会后果严重,政府治理价格也会增加。 ”。 1月20日,民政部等19个部委联合发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人员的意见》,指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是救助性、福利性、管理性兼备的工作人员”。 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不发达,很多事业都依赖政府的重视和投入”王思斌说:“政府应该真正重视未成年人流浪问题,构建流浪儿童互联网,确定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完整的儿童福利制度。”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标题:“流浪儿童再流浪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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