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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的二审刑事判决。在本案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魏志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律所账上300万元的备注,“出卖”了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牵出530万元受贿

魏志刚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律师事务所账户中的300万元是魏志刚的佣金。魏志刚是中国海运信托的前副总裁。2008年至2013年,他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信托业务第一任经理、营销总监及国有公司总裁助理。2016年7月27日,他被指定接受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他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24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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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刚被捕已经三年多了。

在本案一审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魏志刚利用其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信托业务第一经理的职务,协助陈某推进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项目,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陈某收受贿赂300万元。在审计署开始调查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后,魏志刚向陈某返还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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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魏志刚利用其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第一信托业务经理、市场总监、总裁助理的职务,协助北京君一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一行公司)参与北京中海瑞智股权投资中心的矿业基金项目及项目运作。2013年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另案处理)200万元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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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用其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信托业务一部经理的职务和职权,通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融资事业部总监张,协助荣信立达公司介绍华辰信托承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托业务。 2009年2月和8月,他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荣信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另案处理)共计30万元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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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从其律师事务所给魏志刚的佣金收入中提取了300万元,该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标注为魏志刚的佣金。后来,魏志刚在接受审计署和检察院采访时辩称,这300万元是一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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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一审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魏志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为530万元,追回后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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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刚受贿罪530万元,维持原判10年零6个月,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 .他与中海信托签订了社会雇佣合同,并且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2.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谋取利益,从陈某收受300万元人民币不构成受贿罪。3.他没有帮助杨和骏兆公司,200万元是他的分红。他收受杨的20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罪。4.葛给了他30万元感谢他提供融资信息的劳务介绍费。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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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魏志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收受受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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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官方网站的数据,中海信托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国有银行非存款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拥有95%的股权,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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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中海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1.22亿元,净利润7.34亿元。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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