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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前职员(601939)通过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等手段,先后获得资金和股票交易。,总损失775.58万元。

建行前员工挪用公款、非法吸储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员工工作的分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得知其挪用客户资金后,为了减轻事件的影响,副行长还向两个业主借了230万元来偿还客户账户被挪用的资金。主席同意并向该处纪律委员会秘书报告。

建行前员工挪用公款、非法吸储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最终,这位中国建设银行的前雇员因犯有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欺诈罪被判处18年监禁,并被罚款15万元。

股票交易损失775万元。本案主角李,原中国建设银行长富新城支行客户经理。根据判决,自2013年起,李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吸收袁等人的资金,将其转入建设银行账户和李控制的股票账户,从中牟利。截至2015年4月,李因股票交易遭受巨额损失,故有挪用银行客户资金弥补损失的意图。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利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利用客户在办理业务中的疏忽,偷窥客户的支付密码,截获客户的网银u盾,并将客户的桂某、戴某、罗某1个账户的全部资金私自转入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牟利。事件发生前,总共有593.71万元没有归还。

建行前员工挪用公款、非法吸储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挪用资金是不够的。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以借款名义,以每月1.5%-2%的高利率,非法吸收7人存款共计329万元。随后,李利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申普通股股东账户、长江证券(000783)普通股股东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中获利并支付高额利息。

建行前员工挪用公款、非法吸储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截至2016年10月17日,李已将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内剩余的104万元用于归还桂、罗账户内的挪用资金,可谓拆东墙补西墙。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李不惜通过犯罪进行股票交易,其结果是相当悲惨的。截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的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仅4.32元;截至2016年9月21日,申在其控制的名下的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为6.01元;截至2016年12月20日,吴某名下的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余人民币708.88元。根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三个股票账户的交易净亏损总计77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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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行长和副行长知道客户资金被挪用。事实上,就李挪用公款一事而言,当时没有人不注意。2016年10月13日,该行行长王某某发现该行客户在的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并询问李原因。李谎称将把桂的一个账户中的370多万元贷款借给做生意,王某某要求李在当月20日前将贷款还给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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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知因股票交易造成的巨额损失而资不抵债,以帮助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获利和利用其岳母做项目为由,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二、徐等人共计313万元,以返还其挪用的桂等人的款项和个人股票交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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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本行王某某行长和某副行长获悉,李挪用了除桂某某基金外的其他客户资金。陈某1号提议,为了减轻事件的影响,其账户被上述两人挪用的基金应首先由其私人贷款偿还。王某某表示同意,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纪律委员会秘书朱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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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1开出借方通知,向武汉新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借款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借款80万元..同日,李的父亲李谋江根据朱、王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开立了账户。同时,朱安排王某某打印杨借款168.9万、薛借款80万的借款单,请李某某签字盖章后交一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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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陈某一号将所借现金230万元存入李谋江新开立的建行账户,用于偿还被挪用的资金。

法院认为,李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股票交易牟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以高利率为诱饵,帮助客户委托金融管理机构吸收社会团体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隐瞒股票交易巨额亏损的事实,挪用客户资金,无法偿还,虚构其婆婆急需购房款和工程款,骗取他人财产,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也构成欺诈。他被判处18年监禁,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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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追回李诈骗非法所得113万元,返还受害人;责令李退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268.94万元,并返还给集资参与者;责令李退还挪用的资金,并退回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蔡甸支行。

建行前员工挪用公款、非法吸储炒股:损失775万 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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