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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健康发展,加强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上海发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监管意见     三类机构不得通过P2P等向公

据了解,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三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加强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加强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报告和重大问题报告;第三,严格遵守风险底线,规范经营行为;第四,探索分类监管,实行联合处罚;五、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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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红线严格坚持风险底线。需要注意的是,在严格坚持风险底线方面,《意见》详细列出了13条红线,要求上海上述三类机构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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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意见》指出,三类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行不得发放信贷)、发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和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上海市三类机构不得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或发放相关营业执照)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不允许通过p2p点对点借贷、各种本地交易场所、无牌照资产管理机构、私人投资基金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债权(或收益权)转让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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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三类机构不得违反相关监管要求使用违规渠道资金,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募集资金。

在资产规模或贷款余额方面,三类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监管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典当行的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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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明确了三类机构不得向客户收取超出相关行业监管体系规定标准的费用和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和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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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的通知》,将制定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经营监管规则的职责下放至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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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底,根据商务部和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的部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和上海市商务委签署了移交确认函,上海市商务委移交了上述三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规划制定、行业准入、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指导等)。)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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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和各区主管部门探索对全市三类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三类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业务发展、合规经营、业务风险和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等因素,在监管评分的基础上进行年度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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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三类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和《意见》的要求,或实际处于挂靠或停业状态,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和各区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警告、约谈、责令改正;告知行业内的相关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查检查;降低监管评级;办理重大变更的相关申请暂时不予受理;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或者收回并注销相关营业执照;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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