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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修改三个条例、五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删除。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无犯罪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年第17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指的简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学历和技术职称复印件。

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该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转移协议。

备受关注的储备基金存管机构也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草案中,央行将《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储备银行在核实支付指令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能够真实反映交易真实性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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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央银行还决定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印鉴或金融专用章,但不能提供预留印鉴或金融专用章原件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卡、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农业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服务网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加盖公章的商业证明等替代材料,服务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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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第三部分“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项”,第三项“特殊情况处理”修改为“存款人因严重疾病、行动不便、自理能力等原因不能亲自到银行时”。处理诸如挂失、密码重置和账户注销等业务。银行可以与客户约定提供现场服务的方式办理,也可以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法定委托书、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具有相关证明效力的文件办理。

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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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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