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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晚,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因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足,银监会正式解除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和增加分支机构。这也意味着长安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已经完全恢复正常。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达标  限薪等监管措施被解除

银监会表示,监管措施解除后,长安责任保险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达标  限薪等监管措施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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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终于解除了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并从2017年开始实施。2017年下半年,长安责任保险因信用保险业务受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2018年第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6.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2018年第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降至-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达标  限薪等监管措施被解除

从那以后,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一直在下降。2019年第一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第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降至-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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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风险综合评级达到B级以上,同时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任何不符合标准的指标都是偿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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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和2019年5月,中国保监会先后采取了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强制增资扩股等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2019年1月,银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发出监管函,要求其增资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行和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停止添加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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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中国保监会再次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要求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实际支付薪酬(税前)的基础上下调,下调幅度不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减幅应为二、公司在上海、山东、河南和宁波的四个省(市)分公司被责令停止受理新的责任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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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再次达标,监管部门决定解除上述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措施。

第三季度,偿付能力达到标准。据《国家商报》记者报道,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达标的原因是增资。

2019年4月2日,长安责任保险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长安责任保险将注册资本由目前的16.2154亿元增加到32.5154亿元。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6.3亿元,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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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增资的两位股东为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投)。中厚资产认购10.30亿元,占增资后股权的31.68%,蚌埠高投认购6亿元,占增资后股权的18.45%。增资后,长安责任保险的股东人数将从14人增加到16人,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将分别成为长安责任保险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由于其他14名股东没有参与增资,这14家公司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被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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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银监会批准了长安责任保险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增资后,公司实际资本大幅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到有效提高,符合法定监管要求,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阶段性风险得到很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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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数据,截至第三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6.98%和83.49%。对于长安公司未来的负债偿付能力监管态度,长安责任保险在2019年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指出,公司将按照第二代监管要求,认真审视风险管理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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