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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纣王财富案在全国范围内相继进入量刑阶段。据最新消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原纣王财富东莞分公司五名被告有期徒刑。

根据《纣王财富》杂志刊登的《广东省东莞市》的判决,五名被告为:蔡谋谋涉案金额2453.7万元,陈谋谋涉案金额900.1万元,纣王财富东莞分公司原团队经理李谋谋涉案金额1188.5万元,罗谋谋涉案金额709.4万元,詹谋谋涉案金额793.1万元。

望洲财富案各地进入宣判阶段 判决结果无碍投资者追偿

根据判决,鉴于五名被告自愿认罪,积极协助受害者追回损失,并获得受害者的理解,几名被告被判刑。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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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也对纣王财富案进行了审理,天津纣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葛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的非法收入被追回12,177.5元;葛谋谋被责令退还涉案集资款589万元,参与集资的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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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书上可以看出,法院已经把保护受害人权益写进了判决书。纣王财富维权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各地受害者抓紧时间到当地经济调查部门立案,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争取法院将受害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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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专家肖萨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表明,归还赃物和赔偿受害人的财产不需要等到判决结束,而是可以而且应该在案件的各个阶段进行。因此,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已经作出,但与投资者的本金追偿并无实质性联系,其本金的返还应从案件一开始就应当进行,而不是以判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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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纣王财富已先后进入起诉和判刑阶段。2017年12月,宜昌市葛洲坝区人民检察院(600068)对财富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李、、杨提起公诉。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被告人李的非法所得914,823元,追缴被告人杨的非法所得218,841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杨被责令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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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截至去年12月17日,《纣王财富》在富友账户、经济调查还款账户和供应链账户的总回报率约为3.05亿元,11月30日至12月17日的17天回报率为603,310元,平均每天只有35,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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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告诉记者,“如果被告拒不返还投资者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到‘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即投资者在追缴投资本金方面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寻求帮助,要求其帮助追缴或者要求退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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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既然已经明确了投资者资金的返还不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做出判决后,自然没有必要再考虑追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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