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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一财经独家获悉,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对辖区内的网上贷款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据悉,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现场检查的细则。

重磅 | 广州发布首份P2P现场检查细则意见稿(全文)

在此次现场检查中,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通过咨询、复印文件资料、实物检查、谈话询问等方式,对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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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财政局将从准入资格、内部控制、业务发展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方面,广州市财政局要求平台对投资者实行分级管理,设定可动态调整的贷款限额和贷款目标限额,并在贷款合同到期后5年内保持相关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在线日志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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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款方式方面,财政局将重点检查扣发利息和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是否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了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其他客户资金以显性或隐性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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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首付贷款、校园贷款、人为高利率、非法集资等问题,广州市财政局也将对每个平台逐一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在准入资格方面,广州市财政局要求查阅工商营业执照,查看业务范围内是否有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但是,到目前为止,广州还没有出台任何关于网上贷款机构备案的相关规定,可能很快就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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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现场检查程序,共分为十三项:

(一)根据现场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的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容易产生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临时检查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随机访问;检查被检查企业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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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工作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制定项目。

(五)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并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如果检查员认为他们对检查对象有兴趣,他们应该回避。

除现场临时突击检查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和同业拆借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退出的检查人员应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和同业拆借中心做出是否退出的决定前暂停参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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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要求被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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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有重大证据表明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时,经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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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八)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九)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事项范围内协调各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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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确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十)稽察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形式,要求被稽察对象和相关人员说明与稽察工作有关的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

(十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和拍摄有关文件、资料和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和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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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检查被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检查相关的业务文件、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程、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系统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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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果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应按要求编制《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当日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确认无误后,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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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市电子贷款协会会长宋芳表示,广州市财政局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这份文件,这不仅有利于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的开展,也提醒网上贷款中介机构,风险防范和强有力的监管将永远在路上,而不是备案后才结束。备案后,网上贷款平台应始终警惕风险,并合规运营。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公司不需要离线检查。相反,越是纯粹的网上商务活动,就越需要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将是一项长期的常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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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文: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加强对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1号)、《同业拆借资金存管指引》(银监发〔2017〕21号)、《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160号)、《第二条检查主体(1)本规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监管部门 (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确保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同业拆借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保证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扰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的已知商业秘密。第三条检查对象(一)本规则的检查对象是指广州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二)本规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监管部门通过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和询问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场所等方式,对被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检查。(3)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监管部门进行的综合检查、专项现场检查和现场临时检查。第四条检验内容(1)准入资格1。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查看业务范围内是否有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2.查看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查看是否有电信业务许可证;3.检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检查it系统,检查是否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的银行存管,存管用户是否包括机构和个人、借款人和贷款人。(二)内部控制1。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章程、部门职责、网站上是否有信息披露栏目、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是否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明确。2.管理职责是指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考核制度,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职责和绩效考核机制。3.风险控制检查是否建立了防止欺诈的相关制度,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反欺诈措施,当发现欺诈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时,是否建立了及时宣布和终止相关同业拆借活动的措施。检查相关制度和系统技术设置,检查同一个借款人在同一个对等贷款信息中介平台和不同的对等贷款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是否已经设置,防止信用集中的风险。检查相关制度、制度设置、业务台账、银行流程和对账单,检查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是否已隔离管理,客户资金是否已存入银行。4.风险评估是指相关制度和制度设置,检查是否建立了包括贷款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贷款人进行分级管理,设定可动态调整的贷款限额和贷款目标限额。5.检查网络安全的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检查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建立了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存储和使用系统,以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各类档案、网上日志信息、信息交换内容是否处理完整,并确保相关数据自贷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保留5年。检查相关系统和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建立了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和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技术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审计等相关制度。查阅相关文件、信息安全测试与评估记录和档案,检查信息系统分级归档和等级测试是否按照国家相关网络安全法规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的要求进行,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检查系统设置,查看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是否建立或使用了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难恢复系统设施。6.客户服务是指与客户服务相关的系统和网站相关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检查是否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直接的贷款信息收集、整理、筛选和在线发布,以及信用评估、信用匹配、融资咨询、网上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7.第三方对审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被聘请定期审计机构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安全和业务合规性等关键环节。检查是否聘请合格的信息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评估和认证信息安全。(三)业务发展1。尽职调查,查阅完整的调整报告或资料,并检查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审查。2.风险评估是指贷款人的风险评估材料,检查贷款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已经过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贷款人实施分级管理。检查是否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汇款人提供交易服务。3.通过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业务账户、资金流向、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方网站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禁止性行为。,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允许开展的活动:(1)为自己融资或变相融资;(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四)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以外的场所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七)销售理财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理财产品;(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九)除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要求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经纪等业务混合、捆绑和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推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同业拆借活动。4.贷款上限是指分类账中同一借款人、同一法人或组织的相关投资信息,检查同业拆借中同一自然人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5.还款方式核对合同,比较借款人的融资利率与贷款人的收益率是否合理对应,检查借款人支付的本息是否属于贷款人;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了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其他客户资金以显性或隐性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6.检查合同、网站等公示信息、资金流向、借款人的调整材料、担保材料、相关信息或报告、网上舆情等信息,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房地产首付款”业务;是否为18岁以下学生提供网上贷款服务,在审核18岁以上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是否实行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并获得第二还款来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偿还的书面担保材料,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是否通过收取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催款等各种费用人为抬高融资利率;是否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等违法行为。(四)信息披露1。风险提示检查合同文本、网站等相关宣传推广信息,检查是否以醒目的方式提醒贷款人同业拆借风险和禁止的性行为,并得到贷款人的确认。2.公开检查网站信息,检查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的风险结果、配套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在官方网站上向贷款人充分披露;是否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及时披露机构匹配的贷款项目等业务管理信息;是否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业务活动和管理信息披露栏目,并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及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向贷款人和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安全评估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评估认证结果。3.风险教育是指网站信息和内部管理档案,检查是否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规范的宣传,不断开展同业拆借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引导贷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参与小额分散的同业拆借,确保贷款人充分意识到贷款风险。(五)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检查程序(一)根据现场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二)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的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容易产生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临时检查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随机访问;检查被检查企业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工作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制定项目。(五)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并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如果检查员认为他们对检查对象有兴趣,他们应该回避。除现场临时突击检查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和同业拆借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退出的检查人员应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和同业拆借中心做出是否退出的决定前暂停参与相关事宜。(6)如果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要求被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有重大证据表明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时,经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突击检查。(七)现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八)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九)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事项范围内协调各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确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十)稽察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形式,要求被稽察对象和相关人员说明与稽察工作有关的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十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和拍摄有关文件、资料和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和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2)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检查被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检查相关的业务文件、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程、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系统等文件资料。(13)如果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应根据要求编制《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当日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确认无误后,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对象。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告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和相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如果被检查对象或相关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答辩和意见陈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条监督管理(1)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被检查对象应按照广州市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2)如果发现被检查对象的规范化操作存在问题,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对象采取整改措施。(3)如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准备《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4)被检查对象应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按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执行。(5)整改报告上报至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及同业拆借后,被检查对象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及同业拆借汇报本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对象未按要求整改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督管理措施。(六)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七)现场检查涉及的被检查对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违反本规则规定,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检查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区别情况,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 .订单更正;2.发出警告信;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监管部门应将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录在监管档案中。(八)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证据时,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发现其他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证据,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法律责任(一)在检验结果公布前,检验人员、检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验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二)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2.利用他的权威进行报复;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根据规定,应当避免影响公平执法和造成不良后果;6.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八条补充规定(一)本细则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检查的,检查程序可以适当调整。(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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