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467字,读完约11分钟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发布了《大连市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零点金融指出,与深圳、北京等地区不同,大连并未设定网上贷款机构备案后管理的禁止事项清单,但要求平台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具体包括:(1)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重大操作风险;(二)网上贷款机构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被起诉,包括非法担保、夸大宣传、捏造和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处理不当等。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附件:

大连市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大金局[201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大连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上借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上借贷机构事后监管,完善网上借贷机构基本统计信息,保护贷款人、借款人、网上借贷机构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网上贷款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各区金融办根据申请对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公示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上贷款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估,也不作为贷款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三条市财政局、大连银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同业拆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辖区内网上拆借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网上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区(市)县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网上借阅机构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区(市)县金融办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网上贷款机构的日常监管、沟通和协调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上贷款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服务的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上贷款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登记。网上借贷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活动需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的相关内容。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网上贷款机构,应根据《大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申请登记。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五条市财政局在网上贷款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全时予以受理,并按照合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网上贷款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鼓励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聘请具有丰富金融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二章新设机构的备案登记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工商登记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章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二)股东或投资者名单及其出资额和股权结构;

(3)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图;

(五)合规管理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名单;

(九)官方网站的网址和相关应用的名称;

(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等级记录和等级评估;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存款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上贷款机构注册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内容参照《大连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注册法律意见指引》;

(十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书面合规管理承诺书,并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在运营期内,严格遵守《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运营;

(2)依法配合市财政局和大连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3)同意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网上贷款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和公示;

(四)准确、及时地填写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技术合作,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托管服务平台和基金托管银行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九条市财政局在收到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提交的完整文件和资料后,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书面审查、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实、现场认证、现场调查和高管访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的网上贷款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的相关要求,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投诉举报。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在受理机构备案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进行备案,并向备案的网上贷款机构出具登记证明。

第三章现有机构登记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网上贷款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业务范围、明确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上贷款机构申请注册,除提交第七条所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整体运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网上贷款业务时间、产品信息、资本流程图等。;

(二)整顿非法经营;

(三)同业拆借资金存管证明;

(四)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说明;

(五)业务数据,包括标的物种类、标的物数量、标的物周转量、借款人数量和贷款人数量等;

(6)各种业务类型的合同范本;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网上贷款机构业务运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安全、业务合规性等关键环节的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以上一会计年度和网上贷款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最近一期为报告期;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机构的业务行为是否符合受理标准、不符合业务的整改是否完成逐项出具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网上贷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并确认经市财政局核实的注册信息。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完整文件后5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现有机构进行备案,并向已备案的网上贷款机构发放注册证书。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四章注册后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贷款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反馈至市财政局。网上贷款机构应在基金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六条网上贷款机构完成注册后,市财政局将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网上贷款机构的基本信息(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信息、联系方式、备案时间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公示期届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出具本市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证明。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七条网上贷款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合并、重组、股权比例变化超过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和变更。市财政局应在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信息。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网上贷款机构终止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应至少在业务终止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并提供现有贷款业务处置、资金结算完成等相关信息,办理备案注销。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注册网上贷款机构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除依法清算外,由市财政局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网上贷款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上贷款机构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被起诉,包括非法担保、夸大宣传、捏造和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处理不当等。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贷款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市财政局、大连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网上贷款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可以对网上贷款机构及其员工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要求网上贷款机构及其员工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网上贷款机构及其员工应当配合检查。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网上贷款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填写业务数据或更新信息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未及时整改的,市财政局可酌情取消网上贷款机构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网上贷款机构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与事实存在重大差异的,市财政局有权暂停受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二十五条网上贷款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同业拆借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监督谈话、发出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公开承诺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等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网上贷款机构违法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前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不符合《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及本规则规定的,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但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除外。整改期满后,网上贷款机构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不予立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对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自市财政局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上贷款机构按要求更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网上贷款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大连发布P2P网贷备案实施细则 未列备案后禁止事项清单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7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