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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落实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财务管理的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的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降至1万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和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是相互关联的,是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应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业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降至1万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将单次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操作,实施净值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投资资产按市场价值计量;允许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会计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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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继续执行理财产品分业管理、分业建账、分业核算的三项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限额和集中度的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需要与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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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疏通渠道,加强渗透管理。为了防止资金转移到空,金融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嵌套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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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设定限制以控制集中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一证券或公共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限制。

第六,控制杠杆,有效控制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继续执行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现行规定;在债务杠杆方面,债务比率上限(总资产/净资产)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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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加强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第八,加强对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的管理。按照现行监管要求,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到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除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外,也可以作为金融投资合作机构,为空未来的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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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业务的整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实行产品集中注册,加强理财产品合规管理。继续目前的做法,金融产品在销售前在国家银行金融信息登记系统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经在金融系统登记并获得注册码的金融产品,以有效防止虚假的金融管理和航班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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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安排方面,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各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有序地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字后,报监管部门批准。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银行落实整改计划,对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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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可以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回笼的存量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和尚未到期的存量权益资产进行适当安排,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安全有序地进行处理。

标题: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降至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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