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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2017互联网金融合规与创新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指出,运用越来越有效的金融技术、数据挖掘方法和分析方法更好地应用金融信托将是未来的趋势。在金融技术监管中,应该区分两种关系,一是区分技术实现和金融要实现的功能,二是区分差异化产品和基础设施。

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陈道富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迅速扩张后,已经进入了一个逐步规范化的阶段。金融本质上是基于信任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网络金融是一种以草根需求为核心,伴随科技发展而成长的金融实现方式。它在为特殊和特定群体降低成本和提高财务效率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时代。在增加可支配收入的过程中,借贷消费、借贷文化和对消费质量的追求实际上为消费金融和以个人为中心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科技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整个文化氛围的变化,将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带来光明的前景。

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陈道富说,金融真正的本质特征是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的合作,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在这种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的。从长远来看,金融科技的进步是进一步挖掘信任的体现,具有广阔的前景。因此,金融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和数据的问题,更是具有金融本质的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的问题。因此,在金融技术监管中,我们应该区分两种关系。

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一是区分技术实现和最终要实现的功能。金融的功能是实现信任,完成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变,这是人与人之间金融控制权的转移。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一致性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无论金融技术如何发展,无论它使用什么手段,都必须满足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但是,技术本身在实现过程中有安全的门槛,要保证技术的最低要求和安全要求,还需要有回报资金的来源。

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第二类是区分基础设施和差异化产品。金融技术具有基础设施的特征,如数据收集和信用评估。如果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它并不完全服务于单个产品。在监管方面,我们应该区分单个产品和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和个别产品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是不一致的,需要加以区分和监督。其中,基础设施应该在公共产品的意义上得到更多的管理和引导,而单个产品需要确保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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