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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机高开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 他告诉收费员,由于第二天在高速公路上停留了12个多小时,高先生除了40元的通行费外,还必须支付345元的“超时费”。 据说收取超时费的根据是《河北省关于收费公路运输车辆计重收款等问题的通知》,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同样的规定。 道路管理部门表示,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跑的费用”而征收的,超时的司机如果能够出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住宿和餐饮发票,则可以免除超时费。 (《现代快报》5月14日)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滥捕的泛滥,猖獗,图案的刷新,国人想象力的考验,都在继续。 我孤陋寡闻,和很多人一样,我也是第一次听说高速公路的超时费。 当眼前出现这样新颖的收款时,我不由得想到。 乱收钱有多少荒唐的理由? 高速公路超时费不是公路经营者随便收的,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但我把它定义为乱收费。 理由如下。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这里休息。 无论多长时间休息,坐自己的车睡觉,住服务区的酒店,不管在服务区要不要付钱。 换句话说,司机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停留了12个多小时。 这是正常现象,是司机的权利。 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出发,不应该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停留时间。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司机在高速公路和服务区停留太久,绝不等同于他“换卡逃跑”的行为。 这是傻瓜都知道的道理。 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在换卡,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道路管理部门不能用打击超时停留行为代替“换卡逃跑”的行为。 另外,超时的司机在住宿和餐饮发票上没有义务“自己证明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是收钱一方,不是司机!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征收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费用。 超时费不是单纯收钱,而是像罚款一样,这个罚款不依法,不符合理由,不管什么省份出台这个政策,它依然是违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害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由于违法的“土政策”公然向民众征收金钱和罚款,不知道这种丑陋的行为是否会永远蔓延下去!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愚蠢的政策。 司机“换卡逃跑”的情况下,拿到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什么困难? 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要三个小时。 无论如何,“换卡费用”可能不会超过12小时。 很明显,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结果只会误伤无辜司机,而无法打击真正的逃亡者。 像我这样智商的人能想到这一层。 难道你不认为制定政策的人吗? 我只是在找借口收钱。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的超时费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堵塞,由于公路改建而扩建,或者筹集了很多钱导致道口无法开通。 无论车行驶速度多慢,司机在收银台前排多长的队,由此延误多长时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都没有看到司机赔偿“超时费”。 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业的清扫事业。 这项事业从去年6月开始到今年5月末结束。 各种迹象表明,这次声势浩大、耗时的维修行动,可能是打雷下雨了。 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样违法荒唐的收款,不应该被列入维修、取缔之列吗?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河北司机高开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 他告诉收费员,由于第二天在高速公路上停留了12个多小时,高先生除了40元的通行费外,还必须支付345元的“超时费”。 据说收取超时费的根据是《河北省关于收费公路运输车辆计重收款等问题的通知》,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同样的规定。 道路管理部门表示,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跑的费用”而征收的,超时的司机如果能够出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住宿和餐饮发票,则可以免除超时费。 (《现代快报》5月14日)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滥捕的泛滥,猖獗,图案的刷新,国人想象力的考验,都在继续。 我孤陋寡闻,和很多人一样,我也是第一次听说高速公路的超时费。 当眼前出现这样新颖的收款时,我不由得想到。 乱收钱有多少荒唐的理由? 高速公路超时费不是公路经营者随便收的,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但我把它定义为乱收费。 理由如下。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这里休息。 无论多长时间休息,坐自己的车睡觉,住服务区的酒店,不管在服务区要不要付钱。 换句话说,司机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停留了12个多小时。 这是正常现象,是司机的权利。 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出发,不应该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停留时间。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司机在高速公路和服务区停留太久,绝不等同于他“换卡逃跑”的行为。 这是傻瓜都知道的道理。 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在换卡,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道路管理部门不能用打击超时停留行为代替“换卡逃跑”的行为。 另外,超时的司机在住宿和餐饮发票上没有义务“自己证明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是收钱一方,不是司机!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征收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费用。 超时费不是单纯收钱,而是像罚款一样,这个罚款不依法,不符合理由,不管什么省份出台这个政策,它依然是违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害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由于违法的“土政策”公然向民众征收金钱和罚款,不知道这种丑陋的行为是否会永远蔓延下去!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愚蠢的政策。 司机“换卡逃跑”的情况下,拿到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什么困难? 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要三个小时。 无论如何,“换卡费用”可能不会超过12小时。 很明显,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结果只会误伤无辜司机,而无法打击真正的逃亡者。 像我这样智商的人能想到这一层。 难道你不认为制定政策的人吗? 我只是在找借口收钱。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的超时费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堵塞,由于公路改建而扩建,或者筹集了很多钱导致道口无法开通。 无论车行驶速度多慢,司机在收银台前排多长的队,由此延误多长时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都没有看到司机赔偿“超时费”。 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业的清扫事业。 这项事业从去年6月开始到今年5月末结束。 各种迹象表明,这次声势浩大、耗时的维修行动,可能是打雷下雨了。 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样违法荒唐的收款,不应该被列入维修、取缔之列吗?

标题:“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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