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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了《关于2018年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上海检察机关: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上升  去年共受理1065件非吸案

根据通知,与2017年相比,2018年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略有增加。其中,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创新高,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065起,集资诈骗案件75起,占67.54%。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数量继续下降。

上海检察机关: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上升  去年共受理1065件非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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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了1065起无烟案件。根据通知,2018年,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1364起,逮捕2089人,批准逮捕1738人。3,141人对1,688起金融犯罪进行了审查和起诉,涉及7类26项指控,包括544人的457起金融欺诈罪、2,439人的1,173起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罪、6人的2起违反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罪、115人的25起违反市场秩序罪和37人的31起针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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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与2017年相比,2018年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略有增加。其中,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创新高,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065起,集资诈骗案件75起,占67.54%。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数量继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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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提到了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其中提到:

点对点借贷平台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实现集中爆矿。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具有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投资者越来越分散、涉案金额更大、资金归集和转移的隐蔽性更快、欺诈行为更多、投资者身份识别难度更大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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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点借贷平台上非法集资案件的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利用身份欺诈或虚假宣传来欺骗投资者。犯罪分子故意利用国有单位通过代理控股、合作、上市等方式为其信用背书。

第二是创建一个更复杂的操作模式。点对点借贷平台严重偏离了点对点借贷平台应该坚持的信息中介地位,采取自筹资金或变相自筹资金、先借后贷的方式向公众筹集大量资金。另一个平台欺诈性地使用不同的方法,如购买服务或商品后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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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部分矿爆平台资金由平台控制人员自行筹集或投资于关联企业。该案反映出平台控制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收取和控制投资者的资金,包括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的账户,或者向其亲属、朋友和平台员工注册大量的企业和个人账户来收取资金。存管银行很难审查平台发布的贷款目标的真实性以及借款公司和平台公司之间的相关性。该平台表面上是兼容的,但本质上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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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p2p平台的空壳价值已经成为犯罪新的获利点,犯罪技术容易传播,造成雪球效应。P2p平台控制者通过使用该平台非法筹集公共资金,然后以高额利润进行转移。平台外壳本身的价值成为犯罪新的获利点,与此同时,犯罪策略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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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指出,金融犯罪的特点还包括: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首先,金融犯罪的传统方法是基于互联网的。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窃取他人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资金,或者通过更换商户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二维码实施盗窃、欺诈等财产犯罪。第二,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新的非法和犯罪模式被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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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还提到金融从业人员共同犯罪,甚至经常犯罪。2018年,在金融从业人员实施的31起犯罪中,共有10起共同犯罪,占总数的32.26%,金融从业人员与社会工作者的合谋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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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一是积极完善金融法制,及时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如设立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等。第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底线。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引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准确打击金融犯罪。第五,强化中介服务机构职能,严格追究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推动自贸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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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确实刺激了经济活力,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件也在增加。普通人(603883,股票诊所)必须对收益率超过8%的各种项目和产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发现有欺诈行为后,应尽快整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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