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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银行工作的经济学家邹恒甫最近在微博上炮轰独立董事(简称“独董”),以爱国之名发财。 “这些学者只是为了在国内赚钱而混为一谈,他们当然是有钱的官商腐败行贿的狗的代言人。” 大象建议废除独董制度。 因为独董现在是花瓶,不能独立,也成了利益输送之路。 虽然他很冷酷,但是没有道理。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邹发难是因为最近21世纪网持续了一些相关报道:在中国a股2314家上市公司中,共设有7595个独立董事职位,独董总人数达5593人,平均一名独立董事在1.36家企业任职——“一鱼多食” 《最牛独董》、人大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徐经长兼任6家上市企业独董(《南方都市报》5月26日),其独董年薪共计33万元。 到任后,他如何自己有技术? 这是极端的情况,折叠独董不过是上市公司的摆设。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一点独董是企业老板的哥哥们、师长或社会名人,大多不具备应担任独董的知识结构,企业寻求他们,一是制度规定,迫使人上门。 二是利用人际关系互联网,为企业和业主自身牟利。 许多独董一年出席一两次企业会议,可以轻松获得至少几万多块几十万元的独董收入(薪酬多寡主要取决于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为什么不轻松? 当然,这背离了独董“独立于大股东及其代表”的正义,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独董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但我国引入这一制度十年来,基本上没有发挥“独立”的作用,成为大股东的“共犯”。 这里有人情、法律文化、独董自身素质的问题,但根本上在于独董的产生方法和制度本身的冲突。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的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是,现实中独董的提名多由大股东控制。 大股东当然不会找和自己“过不去”的人玩独董。 这也是很多独董是大股东的哥们和师友的原因。 不是朋友和家人,而是找名人和领导人玩独董,也不能指望为中小投资者说话。 独董从企业得到报酬,如果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有利益冲突,他们只要能保持中立就行了。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独董制度在中国之所以“以化橘为枳”,根源是中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同。 德董本虽然以英美企业的所有权高度分散为前提,但尽管如此,现在在英美,德董也仍有被大股东绑架的危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高度集中,大股东大多控制着董事会。 英美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为董事会一元制,我国为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 再加上独董监管不严,对独董的违规行为几乎没有处罚。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有的学者为此提出加强解释责任的处理方法,或者为独董制定严格的前置条件,如独董的聘任和批准过程透明化,可以一人担任一个企业的独董,其一切公开言行“不冲突利益”,上任前公布个人财产等。 但是,加强解释责任要以履行职务为前提,不能履行职务,为什么要承担解释责任呢? 其他条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也不太可能实现。 公司治理结构处于二元制的情况下,控制权与监督权比较有效分离,监事会可以监督和制约董事会,无需设立独立董事。 据我的意见,不需要独董制度。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邹发难是因为最近21世纪网持续了一些相关报道:在中国a股2314家上市公司中,共设有7595个独立董事职位,独董总人数达5593人,平均一名独立董事在1.36家企业任职——“一鱼多食” 《最牛独董》、人大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徐经长兼任6家上市企业独董(《南方都市报》5月26日),其独董年薪共计33万元。 到任后,他如何自己有技术? 这是极端的情况,折叠独董不过是上市公司的摆设。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一点独董是企业老板的哥哥们、师长或社会名人,大多不具备应担任独董的知识结构,企业寻求他们,一是制度规定,迫使人上门。 二是利用人际关系互联网,为企业和业主自身牟利。 许多独董一年出席一两次企业会议,可以轻松获得至少几万多块几十万元的独董收入(薪酬多寡主要取决于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为什么不轻松? 当然,这背离了独董“独立于大股东及其代表”的正义,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独董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但我国引入这一制度十年来,基本上没有发挥“独立”的作用,成为大股东的“共犯”。 这里有人情、法律文化、独董自身素质的问题,但根本上在于独董的产生方法和制度本身的冲突。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的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是,现实中独董的提名多由大股东控制。 大股东当然不会找和自己“过不去”的人玩独董。 这也是很多独董是大股东的哥们和师友的原因。 不是朋友和家人,而是找名人和领导人玩独董,也不能指望为中小投资者说话。 独董从企业得到报酬,如果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有利益冲突,他们只要能保持中立就行了。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独董制度在中国之所以“以化橘为枳”,根源是中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同。 德董本虽然以英美企业的所有权高度分散为前提,但尽管如此,现在在英美,德董也仍有被大股东绑架的危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高度集中,大股东大多控制着董事会。 英美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为董事会一元制,我国为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 再加上独董监管不严,对独董的违规行为几乎没有处罚。

““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有的学者为此提出加强解释责任的处理方法,或者为独董制定严格的前置条件,如独董的聘任和批准过程透明化,可以一人担任一个企业的独董,其一切公开言行“不冲突利益”,上任前公布个人财产等。 但是,加强解释责任要以履行职务为前提,不能履行职务,为什么要承担解释责任呢? 其他条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也不太可能实现。 公司治理结构处于二元制的情况下,控制权与监督权比较有效分离,监事会可以监督和制约董事会,无需设立独立董事。 据我的意见,不需要独董制度。

标题:““董而不独”独董制度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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