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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辛明) 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杀害中国船员案,即梵蒂冈等被告人故意杀人、吸毒、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罪定罪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罪数罪和处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 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罪数罪和处罚,判处被告人波浪死刑,延期执行两年。 因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拖把有期徒刑8年,判决6被告人连带赔偿各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00万元。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主要分子被告人糯康、桑康·查沙、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在船上放置毒品陷害船员。 年10月5日早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将事先准备好的8万多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船上,护送两船继续前进。 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布参加武装抢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乘游艇逃走。 如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待的泰国非法军人开枪射击两艘中国船,将中国船员的尸体扔进湄公河。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据报道,年4月2日,桑康·查沙、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防石栅滩,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的船长冉某和老挝金木棉企业的客船“金木棉3号”的船长罗某劫持为人质。 年4月3日,在“门贝里奥”附近的水域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将15名中国船员劫持为人质。 罗某、冉某在关押期间被捆绑殴打,被迫联系老挝金木棉企业、“正鑫一号”出资人和某交钱的赎价人。 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冉某等被释放。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犯罪集团在湄公河流域长时间停留实施毒品运输、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周边地区的国家安全及其流域航运秩序。 被告人莫奇坎、桑康·查沙、依莱、扎西卡、扎波卡、扎莫普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和运输毒品、杀害中国公民、劫持人质勒索赎金,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舶罪。 莫奇坎首先与桑康·乍得萨、依莱共同提议策划,桑康具体指挥劫船、安排眼线、选择停船杀人地点,与泰国非法军人直接联系协商,三人一人为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依法组团。 扎西卡抢劫后,近距离射杀受害者是致人死亡的直接杀人犯。 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13名中国公民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依照中国刑法予以严惩。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本案发生后,中国与泰国、缅甸、老挝警方共同开展侦查工作,有关各国积极提供协助,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做出艰苦努力,将本案的处理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成功案例。 根据我国关于泰国、老挝的司法协助公约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的13名证人作证,证实了梵蒂冈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 另外,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法庭对证人依法采取了诸多保护措施,如以非公开的方式确认证人身份、隐瞒姓名、设立证人室、模糊录像等。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法庭还重视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为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交换卷宗,参与审判,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协助被告人发表 法庭采用现场翻译和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受害者部分亲友、老挝、泰国等驻华领事馆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多人旁听了判决。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主要分子被告人糯康、桑康·查沙、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在船上放置毒品陷害船员。 年10月5日早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将事先准备好的8万多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船上,护送两船继续前进。 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布参加武装抢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乘游艇逃走。 如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待的泰国非法军人开枪射击两艘中国船,将中国船员的尸体扔进湄公河。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据报道,年4月2日,桑康·查沙、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防石栅滩,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的船长冉某和老挝金木棉企业的客船“金木棉3号”的船长罗某劫持为人质。 年4月3日,在“门贝里奥”附近的水域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将15名中国船员劫持为人质。 罗某、冉某在关押期间被捆绑殴打,被迫联系老挝金木棉企业、“正鑫一号”出资人和某交钱的赎价人。 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冉某等被释放。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犯罪集团在湄公河流域长时间停留实施毒品运输、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周边地区的国家安全及其流域航运秩序。 被告人莫奇坎、桑康·查沙、依莱、扎西卡、扎波卡、扎莫普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和运输毒品、杀害中国公民、劫持人质勒索赎金,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舶罪。 莫奇坎首先与桑康·乍得萨、依莱共同提议策划,桑康具体指挥劫船、安排眼线、选择停船杀人地点,与泰国非法军人直接联系协商,三人一人为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依法组团。 扎西卡抢劫后,近距离射杀受害者是致人死亡的直接杀人犯。 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13名中国公民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依照中国刑法予以严惩。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本案发生后,中国与泰国、缅甸、老挝警方共同开展侦查工作,有关各国积极提供协助,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做出艰苦努力,将本案的处理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成功案例。 根据我国关于泰国、老挝的司法协助公约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的13名证人作证,证实了梵蒂冈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 另外,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法庭对证人依法采取了诸多保护措施,如以非公开的方式确认证人身份、隐瞒姓名、设立证人室、模糊录像等。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法庭还重视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为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交换卷宗,参与审判,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协助被告人发表 法庭采用现场翻译和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

受害者部分亲友、老挝、泰国等驻华领事馆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多人旁听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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